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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的通知
作者: 泸州旅游局   时间: 2011-07-11 18:24:54  阅读: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区)旅游局: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旅游业地方特色标准、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工作,加快形成旅游购物、住宿、景区、演艺、餐饮等系列行业管理与服务标准,构建旅游标准体系(川委发〔200726号)的决定和省委杜青林书记2007821在全省旅游工作会上关于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服务标准,定点、合法、文明经营。的重要讲话精神,四川省旅游协会结合四川旅游市场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量化表》、《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试行办法》等配套文件,现印发你们,希本着积极推荐,申报自愿的原则,认真做好宣传推荐工作。
  
  旅游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四川旅游形象的窗口,希各地将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纳入规范调控,认真组织、精心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做好旅游购物场所的标准化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OO七年十月九日

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综合治理并切实规范四川旅游市场,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四川旅游产业诸要素的协调发展,特制定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各类法定证照齐全且符合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以下简称旅游购物点)的特色旅游商品经营者,均可自愿申请,报名参加。

  第三条:为保证评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由旅游协会聘请有关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评定委员会,按照推荐标准做好评定工作。

  第四条:评定委员会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协会、旅游商品行业专业人员;

  2 秉公办事,工作认真,评审公正,不泄露评审的分数和擅自发表议论;

  3、有丰富的旅游商品业务知识,熟悉《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和《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试行办法》;

  4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组建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评定委员会,下设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旅游协会标准规范部,负责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市、州及县(市、区)旅游协会应明确相应办公机构负责当地旅游购物点的初评和推荐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参加旅游购物点申报的单位,填写《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评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简要的自查文字报告及证照复印件,按工商注册登记的属地范围向当地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提出评定申请。

  第八条:在四川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向省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提出评定申请(电话:66659102、电子邮箱:LB48@163.com

  第九条: 旅游购物点的评定分五个等级,标准总分为1000分,实得总分达到600分的为A级旅游购物点。600分以下的,不予认定。650分为AA级,750分为AAA级,850分为AAAA级,950分为AAAAA级。

  第十条:(市、区)的各旅游购物点申报单位,先按推荐标准进行自查,自查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按规定程序申请评定,并提供自查报告,报县(区、市)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初审;

  第十一条:经县(市、区)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后,1A级和2A级旅游购物点由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区)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并报省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到省旅游协会直接申报的旅游购物点,由省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电话:028-86716076、电子邮箱:qingjie666@hotmail.com)。

  第十三条:3A—5A级旅游购物点由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区)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省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四条:《四川省A级旅游购物点》推荐证书和标牌,由四川省购物点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和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擅用。

  第十五条:旅游购物点经评定推荐后,由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负责颁发《四川省A级旅游购物点》推荐证书和标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对旅游购物点实施质量保证金管理,其标准是:百货食品、一般旅游工艺品类购物点2万元、水晶、珠宝、玉器、古玩类购物点4万元;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在市、州申报评定的由各市、州旅游协会负责,在省上报名评定的由省旅游商品分会负责。开专项帐户管理,只用于商品质量赔偿,不得用于其它任何事项;

  第十八条:质量保证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利息款50%返还购物点业主。50%作为质量保证金管理经费,利息每年度结算一次;

  第十九条:质量保证金赔偿后不足规定金额的,由购物点业主在一个月内如数补交不足部分,逾期不交的作取消等级处理;

  第二十条:旅游购物点被取消等级后,全部本金和应返利息悉数结清返予购物点业主;

  第二十一条:对旅游购物点实行动态管理。首次推荐实得总分满600分的授予A级旅游购物点,今后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时按等级分值标准确定等级升降,原则上不跨级,逐级晋升;对个别的可晋升两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不能保持原等级的实施降级或取消等级;

  第二十三条: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旅游购物点,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对新申报和申请晋级的旅游购物点,原则上每年组织评定一次;

  第二十五条:省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事先通知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区)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后,有权对各等级旅游购物点签 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旅游购物点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区)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有权对本辖区内违规的各等级购物点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对3A5A级购物点要作降级或取消等级处理的,须上报省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获得推荐证书和标牌的旅游购物点,由各级旅游局、旅游协会向各旅行社推荐纳入旅行社团队运行计划。

  第二十八条:旅游购物点的等级标牌,须放置于购物点入口处最明显位置,并在宣传资料中注明其等级,以便接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四川省旅游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试行办法自二OO七年十月九日起施行。

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行业自律公约

  为进一步推动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切实维护四川旅游整体形象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健康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行业自律公约:

  一、依法经营。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四川省旅游条例》和《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积极参加旅游协会或旅游商品分会组织的联合行动,自觉抵制旅游市场不良风气和危害旅游市场的不法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重要事件的抄告制度;积极配合政府规范旅游市场,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二、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以诚实守信为荣,恪守服务承诺,做到对旅游者诚信、对旅游经营合作方诚信和对社会诚信,共同维护四川旅游品牌形象。不出售国家禁止销售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不销售失效、变质和不合格商品。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超出许可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三、文明经营。遵守社会公德,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从业人员仪表整洁,语言文明,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自觉维护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形象,积极提供并引导游客开展理性的旅游购物消费。保持营业区域环境整洁、优美。

  四、优质服务。坚持顾客至上原则,热情待客,规范操作,耐心详细地介绍购物点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隐瞒、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宰客,不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不与旅游者争吵,严禁殴打或谩骂旅游者。加强内部人员培训与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五、公平竞争。遵守商业道德,反对不正当竞争,各项服务和产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按照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不发布有损其它经营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信息。

  六、确保安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各级旅游协会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和调解。依法、合理、及时处理游客投诉。积极举报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请求帮助,寻求合法解决途径,积极化解矛盾。

  八、团结协作。提倡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之间及旅游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团结、互助、协商、自律,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

  各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应严格遵守以上《公约》,各级旅游协会和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依照《公约》对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模范遵守《公约》的会员单位,协会和分会将在行业内通报表扬,利用各种网络媒体进行宣传,并在年度各类先进优秀评比中积极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推荐。

  对严重违反《公约》的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各级旅游协会在调查核实后,报请并积极协助当地旅游和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处罚,同时在新闻媒体张榜公布。对违法和违规的会员单位,各级旅游协会还将视情在行业内通报和给予警告、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罚。

  本公约自二OO七年十月九日起正式施行。

  附: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量化表

    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评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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